●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290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及家屬居住使用,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使用,並無特別停車位編號,本件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2‧2420建號建物為上開地下車庫上方之夾層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夾層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並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