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於112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執行,債務人在場稱本建物原先是透天,後來一樓、二樓分別賣出,但三樓需從一樓樓梯進入二樓屋內,始可上到3樓,此外無其他出入口,房子買來就這樣,房屋未出租、無車位,債務人表示房屋漏水嚴重,不清楚是否為海沙屋、輻射屋,但天花板有部分鋼筋裸露,現有早期做的木製天花板遮住,屋內木製天花板、牆面有剝落,陽台天花板鋼筋裸露、債務人另稱本件房屋未曾聽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標的位居三樓,需透過一樓、二樓內部始能到達三樓,投標人投標後若得標需自行與一、二樓房屋所有權人及現占有人協商如何出入三樓,若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則需自行以訴訟解決出入三樓之通行問題,本院及債權人不負責前開所述出入通行問題,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此一風險,得標後,不得以此事由主張撤拍、損害賠償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拍定人若無法從一樓、二樓樓梯進入三樓,則不點交,若能進入三樓,則依現況點交(點交後,則依前述自行解決通行問題)。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不清楚是否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2年3月28日函復本院:曾於111年6月25日至拍賣標的物現址之2樓救護患者蘇OO(不明原因死亡案),因本件係透天,3樓之出入需透過2樓上樓,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情形2樓建物內是否已符合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本件3樓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所獲之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或其他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請應買人注意。又本院已參酌前開警察局函復之事實,考量該事實且依前開事實酌定本件底價,若有不同意此底價者,請勿參與投標,一經投標應買即視為同意此拍賣底價及條件,對此執行程序及得標後不得以前開或其他事由主張異議、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3‧本件標的曾以107年司執字第118987號拍賣,前有第三人林OO具狀稱本件標的無獨立水表及電表,房屋後段地板已沈陷約5~8公分,導致地板有明顯傾斜,並曾詢問銀行,因上述情形而有無法貸款情形,前開情形,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自行至現場評估及詢問鄰里左右以確認屋況及貸款事宜,得標後不得以重大事項未揭露而主張撤拍、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其他物之瑕疵擔保。
4‧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無法保證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且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