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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北路美寓∣三重區文化北路102巷31號∣正義國小∣三重國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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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詳情

詳細資料

建物地址

類型/用途

鄰近捷運站

鄰近學區

樓層/樓高

建築完成日

建物結構

總坪數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公共設施

增建

土地登記

使用情形

●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5年5月8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履勘、測量,本件建物已斷水斷電,似無人居住,部分牆壁有些許壁癌情形,屋內有大批家具擺設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地板滿是灰塵,有增建(即4011建號)。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401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5月1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37494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4011建號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5‧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5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62852號函所載,本件建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6‧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7‧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8‧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12‧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清算財團財產》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

物件特色

本資為轉載,實際資訊依司法院拍賣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索取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