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拍定後點交。
2‧111年3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員工楊○娟在場,稱出租他人使用營業使用,依債權人陳報之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台灣出門問問股份有限公司,租期為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111年4月28日承租人台灣出門問問(股)公司陳報由其使用中,租月到期即搬遷,本件拍定後如租期(111年10月15日)屆滿,則予以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意字第20905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司法院公告車位編號與謄本資料記載不同,投標人請留意。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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