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87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1號不點交。
2‧民國111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代銷公司人員在場表示建物由廖小姐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租金每月新臺幣37,000元,有配賦一機械停車位,位於B2,車位編號11號,但實際以車輛停放時,離車輛最近車位來停放等語。112年2月13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廖○惠在場表示建物由伊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約自111年7月中起至112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7,000元,有一車位,亦自行使用,不記得車位為哪一個,約今年3月中會搬離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