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3、295建號拍定後點交。
2‧本院111年6月20日現場履勘時,發現陽台及餐廳部分有增建,增建部分與主建物相連,無獨立出入口。另社區主委在場表示房屋有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3號。據債權人111年8月4日陳報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1年8月8日函復,房屋、車位目前由債務人林○慧自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8日函,295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拆除風險後再行投標。
4‧295建號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295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