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12年4月17日查封時,似有人居住使用。據債權人陳報:「現由債務人魏O駿之父使用中,無承租情形,無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214地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3‧933建號拍定後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魏耀駿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5‧陳○綱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協字第20092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