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11年3月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4地號土地係社區大樓後方之庭園造景用地等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同年月25日函復稱15-4地號土地係100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99建字第013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112年3月14日現場履勘時,總幹事在場稱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有裝潢及空調設備,但無電,且有積欠管理費,停車位係位於B2之平面停車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