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轄區分局員警派員查訪,係出租予第三人古O芸占有使用,租期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另有第三人李0陳報租約,租賃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21年12月31日止。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壯字第159136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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