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0年4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周先生在場陳稱伊係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租期自109年2月5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書。嗣第三人周先生於110年5月3日具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陳明業已與債務人就上開租賃關係,雙方合意於110年5月31日終止。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