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
1‧本件假扣押查封時,債權人導往至現場無人應門。本件終局執行時,110年8月3日至現場,按鈴仍無人接聽;另訂於110年10月12日至現場實施入標的物內測量,進屋後發現,屋內未經裝潢、有架設電梯。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並無增建。
2‧本件實施查封迄今並未有第三人陳報其合法佔用之依據,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另查,拍賣標的土地部分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分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本案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4‧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壽字第30342號,返還借款》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