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36、421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11月8日現場執行時,經進入336建號建物檢視發現,無人居住,屋內無用品,4樓內部有增建,頂樓前方房間係同棟其他住戶使用,後方房間(即4216建號建物)係債務人使用,惟目前已無人使用;4216建號建物與主建物(336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421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0年12月10日函覆稱:4216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防火巷(間隔)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