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法院113年5月7日現場履勘、測量時,據到場協助執行之管區員警曾稱房屋係由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中等情,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實字第194557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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