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賣標的65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無人居住使用,經檢視亦無增建,故拍定後點交。二、464、464-1地號土地皆為建築基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惟應與建物一併為移轉登記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465地號土地係安和路一段49巷3號前方之道路用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惟因無庸與其他標的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就該地號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