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管委會值班人員陳稱房屋租予他人使用;嗣經本院函警會同債權人查明該屋占有使用情形及調查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事情事,該屋係由第三人黃柏翔及黃柏諺承租使用(包含車位編號44號);房屋屋況良好,且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送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參;另依第三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為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附卷足憑。本院復於109年9月22日現場履勘,經開鎖入內,屋內已搬空無人居住,編號44號停車位亦無人使用或承租,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