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1‧5733、5909建號建物(除露台部分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前配偶王O蓉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債務人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並做為公司登記使用,停車位編號4號亦自行使用;另有一露台專用權,但權狀內無記載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111年4月1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建物有夾層增建;王O蓉在場稱住戶手冊有寫明露台為其專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5909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2月15日函覆稱,5909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康字第53037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