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予他人。並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19號,惟非屬固定車位,須每兩年抽籤乙次;據第三人莊○涵告稱,停車位現出租予其使用,供停放齊○企業有限公司之車輛,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至110年4月21日止,自110年4月22日起轉為不定期限租賃(期滿無須重簽租約,雙方僅須於不續租前一個月告知),租金為每月新臺幣3,500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5089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會輻字第110001806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0年12月29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0306491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930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
3‧本件係拍賣453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4673建號建物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及停車位非屬固定車位且訂有租賃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