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查封時,據承租人陳○○在場稱,伊為昊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現承租房屋使用中,租期約5年,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0元(含管理費),無車位,無增建,亦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屋及非自然身故等情,有本院查封筆錄足參。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21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目前輻射屋未公告,新北市海砂屋亦未公告,而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均須由相關權利人申請相關單位鑑定為主,故無法正確確認。另查詢兇宅網,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實際情形仍需查詢管轄派出所為主。又經現場勘查後,依建物外觀未發現有火災或地震受損之情況,然實際情形須相關權利人再為確認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