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1398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9月14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屋內為空屋,無人居住,亦無任何家俱,管委會人員在場表示債務人之停車位在B1編號1-3,為平面停車位,且債務人欠尾款管理費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