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陳O月稱,系爭房屋為其丈夫張O淵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中,已承租5、6年,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為證,惟依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為新台幣12,000元。
2‧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客廳靠近窗戶之天花板會漏水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喜字第10517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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