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地下層由在場人李○○稱其係向第三人王○○承租作朋友聚會場所使用,非商業經營,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40,000元,惟目前租約已屆期,並未續簽租約及給付租金,因與出租人仍
有屋況之爭執,尚未交還予出租人。就一樓部分,於本院查封及履勘時據在場人葉○○稱係由其向債務人承
租,其所提出之書面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至108年12月5日,每月租金為25,000元,租賃期間屆滿後與債務人以口頭約定繼續繳租續約,為不定期租賃。本件一樓及地下層均有獨立出入口,並無內梯相連,地下層部分因租約已屆期故拍定後點交,一樓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3029建號建物係一樓後方廚房及包廂增建,均與主建物相通,並無獨立出入口,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函詢臺北巿建築管理工程處,其函復為查報新違建,由該處違建處理科第三拆除隊列管並疏導違建人自行拆除中,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於假扣押查封及履勘時經詢在場之一樓層承租人葉○○,除有漏水情形外,皆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