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111年7月14日現場查封,第三人伍O倩在場稱係承租使用,租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5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稱租約雖已到期,但仍按月繳納租金,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3‧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遺產(變價)》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