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及敲打大門,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物業總幹事呂小姐於現場稱:本件建物自111年4月間起,即無人居住使用,且該建物未配屬車位。經本院定期現場履勘結果:屋內無人居住使用,有水但已斷電,且屋內有二處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2‧540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23491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查報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又依債務人於112年7月7日陳報狀所載,已收受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6月5日通知函,其上記載本件5400建號建物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予拆除。
3‧鄭O玲律師為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