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5日士檢貴德106他4978字第38163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日後若有相關之法律糾紛,與本院權責無涉。又拍定後本院無從塗銷上開限制登記,拍定人應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塗銷,惟士林地檢署前以107年12月14日士檢貴德107偵14307字第1079060958號函覆本院表示,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得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2‧本件不動產於處分機關尚未囑託地政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前,不動產無法為權利移轉之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是否應買,如於拍定後因處分機關不向地政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亦不得向本院異議或聲請撤拍。
3‧拍定後不點交。
4‧民國107年5月16日查封時據假處分債權人表示,屋內物品均屬其所有,現無人居住使用,房屋無增建,亦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之情事,房屋有配屬地下3層編號27號停車位,亦無人使用。
5‧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請應買人自行參酌。
《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