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依本院109年11月23日查封筆錄載,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兄長顏○謙在場陳稱,房屋係伊在使用,1101、1105、1106、1122建號均為公設,1125建號則為停車場(車位編號12、13、14)均為自己使用,地下一層有一個視廳房,旁邊為車位目前可停放2部轎車,房屋有夾層。第三人並提出房屋使用借貸契約為證,契約約定之借貸期間為104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未約定租金。本院復於110年1月18日到場測量增建物,第三人顏○謙亦在場並稱,當初房子是伊購買的,僅係用弟弟即債務人顏○詮名義承購,自房子蓋好伊就已經住在這裡了等語,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拍賣標的1129建號建物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35428號函,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5074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1月23日會輻字第109001325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09年11月27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9302481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1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2958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
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