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099建號建物112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即受託人之配偶在場稱由其與債務人即受託人與小孩居住使用,停車位位於地下室,為坡道平面式停車位,編號為12、13、14號,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2‧1131建號建物為第一層夾層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夾層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