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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名園街美寓∣樹林區名園街41號∣近樹林高中∣近彭福國小∣近大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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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完成日

建物結構

總坪數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土地登記

使用情形

●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表示,41號2樓與43號2樓打通使用,均自住,無出租、出借,無增建,未聽說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2‧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4月14日函覆法院稱:標的物經目視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行科學儀器檢測及查證確有困難併此附記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助菊字第2039號,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

物件特色

本資為轉載,實際資訊依司法院拍賣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索取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