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3087建號建物則為管理室內之包裹置放室(依住戶管理規約,約定B棟區分所有權人永久無償共同使用),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而3074、3075建號建物出租於第三人,土地及建物拍定後皆不點交。
2‧法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3‧3087建號建物之共有人就共有建物及編號4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助正字第7803號,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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