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181巷二號,大門深鎖無人應門;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181巷三號,債務人母親稱債務人未居住在此,由其與兒子共同使用。
2‧經本院訊問債務人梁O嬌本件建物占有使用情形,其稱本件拍賣之2509建號及2508建號是打通使用,總共有三層,一樓是阿姨居住,有兩個房間出租他人,約5、6年前出租;二樓是媽媽及弟弟居住,有一間房間3年前出租他人;三樓即頂增部分是另一個弟弟梁家和一家人居住。在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前,阿姨、承租人、弟弟們及媽媽就一直居住在此處,非無權占有。租約均口頭約定,為不定期租約。因第三人於本件建物查封前即已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4042、404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且4042建號其中10.3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10月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6593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新違章建築,列為限期拆遷或整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依不動產鑑定告報告書所載,經詢問原子能委員會,查無輻射屋之紀錄。據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