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民國109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大樓總幹事在場表示: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使用中,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於109年8月29日現況調查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建物共用部分尚有1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B4F-23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