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嗣經本院囑請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協助調查,該局於112年1月5日赴現場查訪結果,系爭房屋仍無人回應,多次查訪結果亦同,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執行人員於112年8月10日再次赴現場履勘時,在場人為債務人之子黃O勳,稱其母親即債務人現在澳洲,房屋現為他及兄長黃O承居住,屋內有多處壁癌,但下雨不會漏水。
2‧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房屋內,其子並非為其占有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建物除在場人陳述之上開事項外,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房屋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而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實地履勘之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亦未查有非自然死亡案件,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另就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房屋內之動產並非拍賣標的,惟仍可能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於不動產拍定後,倘仍有遺留物在內,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後陳報法院、再限期命債務人取回、不取回後須鑑價、詢價、拍賣等,較曠日廢時,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