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第三人蔡O美在場稱該屋係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起向關係人邱O瑜承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打通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情事等語,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另關係人邱O瑜陳稱該房地係其於109年2月13日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陳O業名下,借名登記關係因陳O業死亡而消滅,債務人應將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關係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為證,惟民事執行處僅得依登記謄本所載形式外觀判斷,並無實體審認權,且關係人之主張僅有債權效力,亦無排除本件強制執行之權利。
2‧本件17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3‧依鑑定報告所載,新北市政府並無建置如臺北市海砂屋專區網站可供查詢,無從查明勘估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從建物外觀檢視,難以確認勘估標的是否遭到地震受創情形建築物外觀部分經觀察無火災受損情形查詢凶宅網未查詢到勘估標的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因未進入屋內勘察且勘察當日未能查訪所有人、鄰居等相關人士,故未能查證是否有嚴重漏水情形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布之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清冊,勘估標的未列於其中。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鄭○文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