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115、224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112年1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楊稱建物目前沒有出租,也沒有自用,係空屋,建物最後方有增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224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1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4月7日函覆稱:2241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意字第83775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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