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93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1樓部分出租予第三人林○瑜作為上好藥師藥局營業使用,租金每月60,000元,租期自108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15日止,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2樓部分由1樓右側樓梯進入,現出租予第三人程○明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租金每月10,000元,租期自107年4月1日至112年4月1日止,並提租約影本為證。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履勘,目前2樓仍由程○明佔有使用中,並已預付6個月之租金。2504建號為建物前方及後陽台之增建,本件1樓因第三人現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93建號及2504建號之2樓部分因查封後租約已到期,拍定後點交。
2‧250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50089號函列為整棟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4‧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共有物(變價)》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部分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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