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110年4月2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查封,承租人馮先生在場稱租約到111年4月14日(後有補正租約到院),承租人稱無輻射屋海砂屋等情形,但有聽鄰居說曾有人在屋內自殺往生,無增建。法院曾發函蘆洲分局及新北檢察署調查有無相關事證,均函覆法院無相關記錄。112年12月15日債權人導往法院進行履勘程序,地政稱前後陽台有鐵窗但非屬增建,承租人稱之前有屋主自殺應為傳說,不知道是否屬實,入住期間無漏水火災等事宜,之前陳報的租約並未更新,目前仍由承租人居住。法院發函給警局、債權人及債務人就本標的是否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進行調查,112年3月13日新北市蘆洲分局函覆為未有相關紀錄,債務人已合法收授信件卻未函覆,債權人陳報其訪談里長及其他鄰居的對話,表示有些鄰居不願回憶有些近期搬入,因法院已向相關機構進行查詢,應買人若介意請自行探訪,拍定後除有明確事證,將不因上開傳言撤銷拍賣程序。
2‧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債權人未完整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水字第149210號,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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