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0665建號、31311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月2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債務人在場稱30665建號、31311建號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31311建號係頂樓加蓋建物,當初購買30665建號建物時,出售者表示頂樓加蓋僅供債務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3月26日函覆稱:31311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現況既存違建內部隔間未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元,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