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11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150號11樓)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現場總幹事表示該址有人居住使用,惟不清楚使用情形,停車位編號49亦有人使用,亦不清楚使用情形,總幹事並表示該屋依規約不得有增建情形。另經債權人會同員警前往調查,本件11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150號11樓)建物為第三人葉○辰、楊○娟及其女兒所居住,第三人占有權源為租賃權、使用借貸關係,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及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49,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