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2281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1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現做為商辦使用,除其中一間辦公室為債務人自行使用外,其餘部分均出租予第三人李○軒,做為翊洺營造有限公司辦公室及倉庫使用。另車位共有10個,均位於地下2樓,其中編號10、11、12、13為平面車位,其餘為機械車位,均由李○軒管理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債務人與李○軒之房屋分租契約書所載,租賃物為臺北市南港區松河街398號4樓房屋(含所附車位,平面4個,機械6個);租賃期間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未有其他書面約定,本契約視為展期1年。自動展期以2次為限;租金為每月新台幣15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