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查封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一稱,該屋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房屋有做小閣樓,其上有房間、廁所等,於測量增建時,地政在場表示,該屋後方及夾層均屬增建,且門口有部分與土地面積不符,超出部分亦為增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本件查封時,依在場人即債務人之一自述及參酌鑑價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本件2273建號建物,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物增建部分依上所述,可能有占用鄰地之情形,因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代為處理,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可能被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係變賣共有物。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㈢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6‧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