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555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1月6日現場指界時,第三人江○良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建物等語。依租賃契約所示,出租人為債務人,租期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且雙方同意每年2、7、8共3個月份租金為9,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