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55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11月12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江○良在場表示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目前做為店面使(店名:Gallery)。債權人於同年月18日陳報,租賃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上開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110年4月20日)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55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