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子林○良在場稱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5段609巷12號2樓之13已出租予第三人為倉庫之用;另12號2樓之14出租予第三人綠能奈米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在場稱承租之房屋部分牆面有漏水情形,其餘情形不清楚。嗣債權人陳報有地下三樓編號948、949、950號之停車位。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二、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9年6月29日函覆本院稱:本案非屬原能會網站所示已經發現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之71至73年間建造建物,另從外觀研判未有氯離子過高(海砂屋)所造成之明顯混凝土剝落情況,及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但確實是否有此等情況仍須請相關技師檢測。又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尚無相關資訊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