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於112年2月8日另案假扣押時,第三人吳○絃在場稱伊有居住使用房屋,房屋為其朋友承租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2年3月16日函復,經訪查該址社區總幹事李○育,該址目前出租於房客吳小姐。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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