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現由自己及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他人情形,非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增建,地下二層有一編號26之停車位等語,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2月4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本所資料庫、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名冊、921及331地震損害名冊、凶宅網與周遭居民、仲介業者有關資料,查無凶宅、火災受損等相關資訊,而標的是否有海砂屋、地震受創等情事,須另由專業人員檢測,非外觀所能判斷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