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據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商場發展委員會在場第三人稱,本件拍賣標的已由木板牆圍起封閉,所封閉之部分係3樓之41及42,業經良久未營業;並據3樓之42所有權人陳○鳳之丈夫簡○材稱,3樓之41及42間隔有木板牆,原有小門相通惟嗣經封死現無法相通;另據在場第三人葉○全稱,3樓之40及41間隔有木板牆,原有小門相通惟嗣經封死現無法相通,但自原本之木門上之玻璃可見3樓之41現為空屋等語。因木門封死,無法進入,板牆內有無遺留物,及其狀態如何,無從查悉,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又據大樓商場發展委員會來文稱本件拍賣標的無停車位。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1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765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2月3日會輻字第110001647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3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606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025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除共同使用部分1716建號之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