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蔡O福在場稱其已於民國110年11月間搬走,該屋現由債務人即共有人蔡O達、蔡O倢及蔡O玲等一家人居住使用等語,拍定後點交。
2‧本件62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的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注意。另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3‧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