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姚小姐在場稱房屋係由其先生(李先生)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每月租金17000元,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但曾有發生過凶殺案。經姚小姐帶領前往位於地下一層編號3之1449建號停車位,稱目前停車位係由其先生使用,惟因1449建號建物謄本上並未載明停車位編號,故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449建號停車位實際之編號及位置,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後經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稱房屋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巫先生,租期自106年3月27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再由巫先生轉租予第三人李先生。前述租賃契約均經本院予以終止,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之1449建號建物不動產謄本所載之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建物外觀,現場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詢,雖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登載資料,惟房屋現占有人稱本件拍賣之建物曾發生兇殺案,且前次執行程序中曾提出相關報導及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可參,並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相字第530號卷宗,可認本件建物內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回函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