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17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1年5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王O俊即債務人之兄在場稱建物係伊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且係其以債務人之名義購買,現由弘理補習班使用,有訂租約,車位編號B1-26係平面車位,現由伊使用等語;經檢視發現,171建號建物與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90巷117弄47號內部相通,僅能由171建號建物出入。依第三人於同年月20日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承租人係宏理出版社,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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