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5353、6501建號建物本院民國110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因無人應門故未進入,於110年3月20日由現占有人沈○○陳報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內容記載由其於109年3月24日向第三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賃期間自109年3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三年租金新台幣(下同)108萬元。另6501與5353建號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5353、6501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4月9日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4月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4月9日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4月13日函覆無案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4月15日函覆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本院110年9月2日履勘時在現占有人沈○○稱更衣間有漏水情形,目視牆壁上確實有水痕,供應買人參考。又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5353、6501建號建物現占有人沈○○於110年7月7日向本院陳報,請求將以下事項記載於拍賣公告:「(前略)查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內曾為裝修,屋內現有之夾層增建、衛浴、門窗,廚具,壁飾,水電管路……等設施,俱為陳報人所出資裝設,當時耗資約數百萬元以上,此部份應先行分別估價,日後並應將此部份賣得價金轉交予其;否則,陳報人將拆除取走。」。就未附合於不動產之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6501建號建物屬夾層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9月24日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夾層),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拍賣標的1066、1068-2、1082、1126、1133、1207、1220地號土地現況如下:106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56號建物左側,現為空地畫有槽化線;1082、1126、1133地號土地位於七張捷運站右側,現鋪設柏油作巷道通行;1068-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9巷巷口,現為空地;120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號建物右側,現為花圃;122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巷14號至22號建物前,現為巷道。
6‧本件拍賣標的1066、1068-2、1082、1126、1133、1207、122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須與建物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7‧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