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1543、21591建號建物拍定後依下述方式辦理。
2‧民國109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錦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錦達公司)之總經理蔡○豪在場表示建物係「輕行旅」商務旅館(樺舍商旅),建物旁之空地劃為停車位,B1有3個平面車位、17個機械車位,錦達公司基於租賃關係使用建物,出租人為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部分面向復興崗站房間窗邊有滲水情形等語;經檢視7樓房間確有壁紙脫落情形。債權人於109年12月2日具狀陳報建物目前有56間客房,房間內牆部分漏水,機械車位多不堪使用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採階段式調整:自107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新臺幣(下同)80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每月100萬元、自108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110萬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每月115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1年1月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543建號建物面臨中央北路、設有陽台之房間,其陽台實測面積均小於登記面積,但整體房間面積與登記面積相同,該建物有增建,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留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2159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1年3月8日函覆稱,21591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現況與竣工照片相符,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