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10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907、909、91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09年8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07、909、910地號係興福寮88巷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09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510建號建物位於山妍疊翠社區。110年10月13日履勘時,發現510建號建物無人居住,已斷電,僅留冰箱1台、小電視1台及小桌子2張。另同年9月9日履勘時,據管理員在場表示車位編號6、19、30、38號分別出租予他人,其餘車位無人使用等語。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停車位型態皆為坡道平面車位,皆位於地下1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無抵押]